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执异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刚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杭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对本院执行余杭开发区管委会到位的14929920.16元执行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10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判令余杭开发区管委会在14969002.16元范围内直接向**刚承担支付责任,本院据此划拨余杭开发区管委会银行存款14969002.16元,**刚是该款项的权利人,本院应当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支付给权利人**刚。明业公司所提异议理由并不能对抗法院生效判决,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明业公司以及其他项目债权人如需主张权利,应另循其他途径。故对明业公司要求中止对本院扣划的14929920.16元款项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刚与余杭开发区管委会、明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余杭开发区管委会在欠付明业公司工程款14969002.16元范围内对**刚承担支付责任;二、驳回**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刚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110执5399号。2020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0)浙0110执5399号执行裁定,扣划余杭开发区管委会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的账号为1202××××1885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5012357.16元(包含执行款14929920.16元和执行费82437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0日,明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刚项目班组(作为乙方)签订《单位工程联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乙双方联营位于余杭区××开发区××房××段工程总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乙方负责组织人力、物力、机械进行施工及工程维修,承担经济责任,自负盈亏,享有工程结余利润或承担工程亏损责任。 再查明,2018年5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明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7月28日,明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有实际施工人的项目债权在该方案通过后,若项目债权人不能全部就如何清偿问题与实际施工人协商一致的,管理人有权监督实际施工人进行项目清算。该项目债权人也不再参与债务人明业公司除本项目财产外的清偿分配,即项目债权在项目可分配财产中依法分配,该项目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监督管理与分配,实际施工人相当于破产项目债务人身份,使用项目财产需要取得管理人同意,并受人民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必要时成立项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若实际施工人个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人自行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或者委托给管理人,代表明业公司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该项目损失,用于项目补充分配。截止目前,共有6位万陈社区居民安置用房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6194770.26元。
驳回异议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正海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书记员  戴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