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2273号
原告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浙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本案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员 许 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