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87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乾元中心小学,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假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第三人的管理人。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乾元中心小学、第三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浙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本案系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纠纷,本院受理本案时间晚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故本院并无本案纠纷的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