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与呼图壁县中林世纪园艺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932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及2020年6月3日对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园林局)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中林世纪园艺场(以下简称中林园艺场)、被上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行和第二页第七行中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林业园林管理局”补正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将(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一行中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林业园林管理局”补正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

审  判  长   曾 敏

审  判  员   李卫玲

审  判  员   田 姝

二 ○ 二 ○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闫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