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932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及2020年6月3日对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园林局)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中林世纪园艺场(以下简称中林园艺场)、被上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行和第二页第七行中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林业园林管理局”补正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将(2020)新01民终93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一行中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林业园林管理局”补正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
审 判 长 曾 敏
审 判 员 李卫玲
审 判 员 田 姝
二 ○ 二 ○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闫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