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1执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67731612X6,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7294B,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6105XXXX116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6004.1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XXXX11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