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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1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67731612X6,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7294B,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辽71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XXX11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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