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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17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石化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货款307760元及利息(其中以30028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以74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6元,由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二是通过网络查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证券资产进行查询,对查出来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线下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房产信息查询,发现房产信息并进行了轮候查封;四是将被执行人上失信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四、经过网上及线下查找,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表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进行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吉07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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