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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江区铁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重字第17号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43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被告松原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91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再7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重字第1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