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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保险公司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773161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前郭县八朗镇铁桥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8148661-2。
法定代表人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坊村***23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后财产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初字第3133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松原市**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材料款1107600元,具体给付时间:2015年9月29日前给付80万元;余款307600元于原告提供的混凝土单项验收合格(以质检站验收报告为准)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2500元。案件受理费14768元,减半收取7384元,由被告承担3692元,由原告承担3692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初字第313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