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3370号
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1栋裙楼三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G3477922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湘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