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1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村*栋裙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272.2元及利息并交还房屋,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且正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8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侯 旭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