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师业友等与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0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业友(***之妻),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街甲1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师业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业友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师业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慧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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