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0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业友(***之妻),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街甲1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师业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业友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师业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慧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