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街甲1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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