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园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街甲1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