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街甲1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5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与**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4日解除;二、**于2021年4月4日前将丰台区**.***家园(南区)16号院9号楼1**1105号房屋腾空交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如果**2021年4月4日之前未将上述房屋腾空,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屋内物品视为**放弃所有,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自行处置;三、**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的租金57852.9元;四、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京0106民初54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本院已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 本院从上述账户划拨337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于2023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5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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