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租金73442.4元、房屋占有使用费5508.1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15737.6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于2023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登记车辆、无保险。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94948.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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