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523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
申请人****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