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

某某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某某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4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兴,***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陆正良,该公司总经理。
***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5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结欠***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垫付款13873477.38元,双方一致同意***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5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归还373477.38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41元减半收取52520.5元,由***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三、如***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垫付款13873477.38元、案件受理费52520.5元扣除***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市宝力光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25997.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
2、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4日及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查无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决定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8月18日,本院前往***市杨舍镇闸上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10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13925997.8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