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

***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6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晓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2号骏龙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浩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3945419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2号骏龙科技大厦(第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玲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骏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8457987F,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华侨新村15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再审申请人***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骏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宝力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宝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秦岸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