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2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须洁,女,199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苏州东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沙洲中路第一中学105-10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须洁与被执行人***、苏州东鑫典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8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于2017年8月11日前归还须洁截止2017年7月31日止结欠的利息34万元(已履行);二、***于2017年10月20日前归还须洁借款本金20万元及结欠的相应利息(以400万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三、***于2018年1月起每月21日前向须洁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当期剩余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余款55万元及当期剩余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于2019年2月15日前向须洁归还。利息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四、***赔偿须洁律师费损失1056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须洁;五、案件受理费42845元减半收取214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22.5元,由***、苏州东鑫典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须洁已预交,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须洁;六、***如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第二、三、四、五条履行付款义务,则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七、苏州东鑫典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如***、苏州东鑫典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须洁可就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律师费损失105600元、诉讼费用26422.5元之和,扣除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九、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季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2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100万元;于2019年6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19年9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于2020年1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20年6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20年9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21年1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21年6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2021年9月底归还本金40万元,到2021年12月底之前归还全部剩余本金,总计应归还本金400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按1.7%的月息归还实时欠款的当期利息,直至本金全部付清为止;二、本案执行费由***承担;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如不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处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本案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2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