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1141106F,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骏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58457987F,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骏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执47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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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