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3***3号
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宝力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