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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与**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3169号 原告: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勒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31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3,255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被告已在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了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本院经与原告核实,原告亦确认被告所述,故被告以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3,25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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