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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力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汽车改装及电气设备生产综合楼1-3层1室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无财产;二、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21)鄂0113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989994.2元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由于查封的设备存在权属纠纷,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