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飞奇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07071873Q,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09259357,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飞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民终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