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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力华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82号 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经济开发区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党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华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经济开发区兴二路**汽车改装及电气设备生产综合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力华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力华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9994.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黄俊皓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两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七区C地块C5栋1-3层1室的房屋【鄂(2019)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2621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力华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9994.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黄俊皓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两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七区C地块C5栋1-3层1室的房屋【鄂(2019)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2621号】予以查封并限制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