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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212号 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99401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09259357。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 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