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212号
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99401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09259357。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
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速鸿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