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3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兴城大道2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11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义务,******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土地部门、房产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均无财产;二、****名下长安牌汽车(车牌号:鄂A×××××)一辆。三、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名下的车辆一台,目前不宜处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