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某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75号
原告:**市**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乡东柳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大道转盘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向心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兰路68号1号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郑州向心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市**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