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新4321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4907.87元,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9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筑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纳税、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筑公司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天筑公司名下的×××号桑塔纳牌小轿车、×××号桑塔纳牌小轿车,因上述车辆未予实际扣押,故本院不能处置。
经本院传统方式查控,被执行人天筑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布尔津县神湖东路天筑综合楼1段、布尔津县神湖东路天筑综合楼X段、布尔津县神湖东路天筑综合楼X、X段、布尔津县美丽峰路天筑X号综合楼。上述楼盘本院另案[(2021)新4321执392号、(2022)新4321执53号执行案件]正在处置,待处置后本案参与案款分配。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筑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筑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应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合议庭决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限制高消费系统将被执行人天筑公司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列入失信名单系统将被执行人天筑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经本院多方四查工作,未查找到天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耿
审判员 姜    英    林
审判员 帕 力 亚  达 肯 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尔德勒阿德勒赛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