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56488929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陶建军,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1230940436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蔡燕伟,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天筑**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2763480.84元,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我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结果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郑     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 哈特哈力塔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叶尔江哈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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