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路30-118号。
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萍,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7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 吾 列 托 列 吾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 丽娜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