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994号
原告: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09A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清河街15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5层A区-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兴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192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小昆山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兴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