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与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事务所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三张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00,000元、律师费7,500元,以上合计207,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1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号101、102、103、104、201、202、203、204、205、206、207、301、302、303、304、305、306、307、401、402、403、501、503、地下1层车库及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1层、7号1层、8号1层房屋。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封手续。另外,本院已以(2020)沪0117执8678号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