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9788号 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四分公司法律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静 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伞都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