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33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湖开发区。 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866.25元),由***负担,原告***多交的841.25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