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1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飞,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19305.54元(另含执行费169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