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努尔尼加提·某某、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尼加提**,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努尔尼加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努尔尼加提**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努尔尼加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