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尼加提**,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努尔尼加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努尔尼加提**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努尔尼加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