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3867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1号楼503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塔山街8号。
法定代表人:印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