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5财保6号
申请人:上海芯智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图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栓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上海芯智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格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芯智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合计金额为630275.75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芯智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2022年2月15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格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30275.7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