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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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6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款3503349.77元、利息495005.61元(350334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8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和×××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截止2023年6月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工程劳务款3503349.77元、利息495005.61元(350334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829元,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方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