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468号
原告:***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华庭物业办公楼二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27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