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2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金山区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金山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花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