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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金山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2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金山区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金山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花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