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与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712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开发区长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泰安开发区信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和法锐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