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士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鹅公岭工业园6-6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844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中南半岛大厦2-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545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百士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5097.7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向深圳市国土、不动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81×××75账户及74×××38账户。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3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