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727号
原告***。
被告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