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8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市。 被执行人***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恩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与***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5.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86.31元,扣除执行费174.5元,余款17911.8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三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焦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