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8717号
原告: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成、***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许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