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洁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审查。本案中,北京洁源公司搭建的测风塔是否被移(拆)除,及移(拆)除测风塔的行为是否由宁***公司实施的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再予审查过错责任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2018年2月28日,同心县公安局***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中记载“经了解,北京洁源公司在同心县***青龙山投资建立的一座测风塔被宁***公司彻底拆除,被拆除的测风塔及所有零件都遗留在现场,并无相关财物丢失,属于招投标引发的事件。民警现场告知宁***公司在场员工停止现场作业,并到相关招投标单位协商处理”。该出警情况说明中对实施拆除行为的行为人指向明晰,对具体实施行为确定。虽然一审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时,同心县***派出所2018年10月10日又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因硬盘损坏,无法提供相关现场视频”、“因该案系经济纠纷,故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也未对相关人员作笔录……”。而该情况说明并未否定2018年2月28日的处警情况说明内容。故一审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是否发生、由何方实施的事实未予查明。本案需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确定后,再审查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及因果关系。北京洁源公司建立的测风塔是否符合审核及批准手续而应当移(拆)除,应当由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是本案调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