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力天亿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吐某某源能源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洁源新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1民初7号
原告:乌鲁木齐恒力天亿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30号交通厅小区2-15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吐***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木纳尔路北侧(新博物馆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洁源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伊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38号3-300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乌鲁木齐恒力天亿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吐***源能源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洁源新能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恒力天亿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乌鲁木齐恒力天亿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劲 松
代审判员 高 乐
代审判员 阿孜古力·麻合木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努尔&mi dd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