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139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温州铭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5LTE2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浃湫西路127、1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铭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新弟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